吉林:志愿服务要担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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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2:22 新京报 | |||||||||
据新华社电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给服务对象造成了伤害,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近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有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条例》还同时规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志愿者组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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