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临时身份证“十一”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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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5:30 北京晨报 |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每证收费10元 新华社电(记者 邹声文 陈菲)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即将启用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申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公民申请领娶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专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将更有利于解决群众用证急需,方便群众生活和办理各种权益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