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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盘“原唱歌碟”两次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5:31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杨野)在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书城内购卖了三张歌碟,碟上均标明是“原唱”字样,结果回家放听发现并非原人所唱。消费者丁维俞起诉索赔78元,败诉后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消费者:原唱歌碟不是原唱

  今年3月8日,丁维俞在解放碑重庆书城二楼音像专柜,购买了3张歌碟:《山歌好比春江水》、《祝福祖国》和《民歌男儿风》。他回家一听,发现碟中一些歌曲都并非李双江原
声所唱。但歌碟封面上却明明写着“原唱李双江”。

  当月14日,丁维俞将重庆书城及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称二被告故意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消费,有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退还商品价款39元,并提出索赔39元。

  但结果丁维俞一审败诉。他不服判决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书店:此“原唱”非彼“原唱”

  应诉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音像出版社的通行做法,在歌碟封面上标明原唱者的姓名,是为了尊重原唱者版权中的署名权。而所谓原唱者是指第一个演唱该歌曲的人,并非指歌碟中所录歌曲的实际演唱者一定是原唱者。

  “因此,重庆书城卖给丁的歌碟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并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这种将原唱者标注于歌曲之后的做法,本身也符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作者署名权’的要求。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上诉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庭上,双方就歌碟封面上标明的“原唱”是否指原唱者本人演唱激烈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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