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出笼 自家楼下泊车也得交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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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5:43 东北新闻网 | |||||||||
今后,小区居民将车停放在自家楼下,不再享受免费待遇,也需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昨天,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出笼,《规定》正式出台后,将填补沈城物业管理行业地方性规章的空白。 据介绍,2003年9月,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此后沈城物业管理一直按照该条例执行,但由于该条例较宏观,使得物业管理部门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时操作无依
记者获悉,草案中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将成为房产开发商进行小区建设规划的一个“硬件”,开发商不仅要专门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而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0.3%,最低不能小于100平方米。 此外,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租房者应该负责交纳物业费。如果租房者不交纳这笔费用,根据草案规定,业主则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草案中最受关注的一个条款当属泊车“免费午餐”取消。草案中提出,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机动车辆在物业区域内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而且可以决定收取车辆泊位费用,但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停车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的保管自行进行约定,但不得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过,草案中也明确,对于公安、消防、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取费用。(时代商报黄琳)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