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错法官担责 南京对司法不规范行为究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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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6:27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卷宗整理装订不符合规定……这些将被视为司法不规范行为而遭到追究。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实施的《关于违反司法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法官一旦出现司法不规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南京市法院针对查出的司法不规范行为,制定了《关于违反司法规范行为
审判人员“违反程序法及相关规定,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及“错误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不采信证明力强的证据,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或不清”等4种情形,被视为严重不规范行为。而“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及时、全面行使司法权,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影响裁判文书效力”等6种情形,则被视为一般不规范行为。此外,诸如“卷宗内诉讼文书应书写的内容,书写不完整或书写错误,但尚未影响其效力”、“卷宗的整理、装订等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等6种情形,被视为轻微不规范行为。而“其他影响司法公正、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也属于这种不规范类别。但《办法》同时规定,对“因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导致裁判被改或发回重审”、“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等情形,审判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据悉,对审判人员构成司法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将按照有关制度追究相应责任,并记入审判人员的业绩档案;对构成一般不规范行为的,由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并视情节记入审判人员业绩档案;对构成轻微不规范行为的,则视情节扣发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奖。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一份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市中级法院制定的该《办法》是其审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的标志。这使审判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有更明确的依据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可能地避免怠于行使审判权、越权行使审判权、滥用审判权、不规范履行审判权等行为,以公正司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