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森林防火期乱用火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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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6:4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刘晓)在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的森林防火期内,我市将严禁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违规者将可能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市第一部森林消防专项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山陵起火半小时将设扑火前线指挥部
条例(草案)明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中山陵、雨花台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半小时尚未扑灭的,栖霞山、珍珠泉等重点风景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的,均要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并在临近火场处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防火期野外严格禁火 条例(草案)规定,在每年6个月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如有单位确需用火需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下,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在森林防火期内如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在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在戒严期野外用火、损坏、挪用、违法拆除森林消防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隔离带,以及对森林火灾隐患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 拟设立森林消防首席指挥长 据介绍,我市现有森林面积180万亩,森林覆盖率21%,大多以油性树种为主,冬季容易燃烧。随着林区内可燃物逐年积累,进山旅游人员增多,森林火灾隐患日益增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已经刻不容缓。此外,由于南京是省会城市,又有很多驻军,各级指挥层次多,为协同消防力量提高火险扑救效率,条例(草案)拟在防火区设立首席指挥长,由分管市长、区(县)长担任。(编辑 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