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执法需防“灯下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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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7:17 新桂网 | |||||||||
新桂网据《四川在线》9月19日报道,成都警方今年6月破获成都地区首例戒毒所里的贩毒案——涉嫌向戒毒所贩卖毒品的陈某与在戒毒所内强制戒毒的任某里应外合,进行交易。 毒品卖进戒毒所,让人好笑,更让人深思。警方可能会认为,戒毒所是戒毒的地方,毒贩子绝不敢把黑手伸向那里。可是,“越危险的地方越安全”,胆大包天的毒贩子偏偏就盯上了戒毒所,利用警方执法上的“灯下黑”和戒毒所管理上的漏洞,使贩毒活动轻松得手
毒品卖进戒毒所,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执法不能有“灯下黑”,越是我们认为不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越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社会上的“灯下黑”现象很多,例如反贪局是打击贪污腐败分子的,但对该局工作人员就不需要监管了吗?毒品可以卖到戒毒所,礼金也可能送进反贪局。对反贪人员不加强监管,就是“灯下黑”。工商局是打假的,可有的工作人员把没收来的假烟假酒又低价卖出去,这算不算“灯下黑”? 执法上的“灯下黑”,是法律之剑上的一块黑斑。它不但会照出一片阴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也会腐蚀法律这把剑,使法律之剑在一些执法者手中渐渐失去锋芒。要想彻底消灭执法上的“灯下黑”,就必须先从执法者试剑,先从执法部门试剑。正所谓“打铁还须自身硬”,执法没有“灯下黑”,社会才会真正安宁。(马敬福) 作者:马敬福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