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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冲突肇事车主“合法”隐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44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

  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做出赔偿

  《保险法》规定,肇事赔偿与车辆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两个法律关系

  一桩交通肇事案的判赔主体是保险公司,因为承保肇事车辆责任险,被裁定直接向受害人做出赔偿。这打破了原有的先肇事赔偿后履行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定程序。

  分别支持两种程序的法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法律进程中前脚与后脚的距离成为实际操作中的门槛,这道门槛要在接下来的前行中迈过。

  2005年3月7日开始,刘宝财的家人就一直期待着法院的判决。刘宝财在一次

车祸中丧生,其家人在这一天将肇事方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8月19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做出赔付。但刘宝财的家人并没有拿到赔偿金,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

  保险公司一直坚持的辩白是:车不是我的,人不是我撞的,我怎么就成了被告了呢?

  醉卧车道被撞死

  刘宝财是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曹台村农民,遭遇车祸时49岁。

  2004年10月22日的晚上,刘宝财拎着油桶推着自行车出去了,走的时候说车没有油了,他去弄点油回来。

  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当晚,在沈阳市于洪区304线西大林村路段,一辆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司机恍惚觉得前面的路上有一个黑影,等车开近了才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可此时刹车已经来不及了。

  原来刘宝财当晚饮酒过多,骑自行车摔倒在车行道上。刘宝财被撞后,当场死亡。

  刘宝财去世,家里的支柱倒了。据刘宝财的母亲介绍,刘宝财是6个兄弟姐妹中惟一结婚成家的,他的3个兄弟已经去世,一个姐姐有精神疾病,而刘宝财的小儿子还是先天痴呆儿。

  刘宝财死后,他的妻子也患病了。经过鉴定,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没有行为能力。

  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出租车司机违反夜间行驶及在危险路段应降低车速的规定,忽视观望;刘宝财因喝酒过多骑自行车,倒在车行道上,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双保险”的官司

  刘宝财的家人向肇事车车主柴某提出索赔。柴某说,当时认为“摊上这事了咱也不能不管,”而且刘家当时连出殡的钱都没有。“不过,到底得赔多少?这事得不能听他说,也不能听我说。再有,我的车是有保险的,这个钱我也不用拿。”老柴出于这种心理,给刘家拿了5000多元丧葬费后,就没再拿钱。

  由于对赔偿问题没达成一致,刘宝财的家人准备起诉。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鲍峰、姜华代理了刘家的起诉。

  “接案子的时候没有多想,就索赔来说,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肇事索赔案。”鲍峰律师说。不过,他在写起诉书时忽然想到,新交法中有规定,可以把保险公司直接告上法庭。“因为肇事车辆是有保险的,既告肇事单位,又告保险公司,这个官司打起来,就是双保险。”

  决定以后,鲍峰查阅了相关资料,“新交法实施后,沈阳还没有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例,这个事能不能成?我感觉越来越有意思了。”

  于是,在起诉状中,刘宝财的老父亲、老母亲、一双儿女、病妻5个原告将出租车车主柴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种损失索赔2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要求,柴某的出租车的承保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南站办事处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做出直接赔付。

  判决后的纠纷升级

  今年3月7日,于洪区人民法院马三家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刘家、肇事车主、出租车公司居然在赔偿问题上一致指向了保险公司。柴某表示,他的车投了20万的保险,既然刘家已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直接赔付。出租车公司也是这个意思:“柴某的车是挂靠的,我们就收点管理费,赔偿也得在这个范围内。既然车上了保险,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8月19日,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保额范围内做出赔偿,支付刘家各项赔偿共计14万余元。

  这样的判赔结果让保险公司始料不及。同样让保险公司感到不解的是:一场交通事故,人不是我撞的,撞人的车也不是我的,我怎么就成了被告呢?

  保险公司拿出了支持己方观点的依据,《保险法》规定,肇事方应先就肇事做出赔偿,再与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就此看来,法院的判决是省略了一个步骤。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两法冲突寄望配套措施出台

  直接赔付体现人权

  原告代理律师、金正律师事务所鲍峰:直接告保险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王继文律师:尽管事先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法律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险公司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

  行人是弱者,被撞了,治疗还要自己承担责任费用,这不公平。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分开,事故中,行人有一定的责任,但赔偿时,可以不考虑这点,让行人充分享受治疗的权利。根本上,是在行人与机动车的路权之争中,行人的胜利。两法的冲突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姜连山律师: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与《保险法》是有冲突的。按《保险法》程序,肇事之后,撞人的给被撞的拿钱,包括治疗、赔偿;然后肇事者再根据和保险公司的合同,到保险公司理赔。而“新交法”将这一步骤省略了,被撞的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钱。

  同时赔付标准也存在矛盾,《保险法》规定,保险的赔付是按责任比例划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说只要在保险额内,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的麻烦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王岚:《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利益,却不适当地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使保险公司承担了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首先是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问题,交通事故是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赔偿是合同纠纷,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是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事故赔偿责任的被告,那大量因责任保险而产生的纠纷将涌向法院,保险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

  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仅被告保险公司就有100多起类似的案子,每天,保险公司忙着打官司,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理赔。

  还有一个先行垫付的问题,比如一辆汽车保险金额10万元。该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人,保险公司首先拿出钱抢救,花了8万元,后来经过判定,肇事方只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多支付的7万元应该怎么办?靠司法解释来衔接

  王岚律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是先进的。但是不能否认,相关法规还存在滞后性,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

  就本案来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近一年半后依然是个草案。该条例如果顺利出台,或许会有解决办法。而当务之急,是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渡期的相关司法解释,方便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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