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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企业禁止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44 每日新报

  本市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11月实行李海燕

  新报讯 【记者李海燕】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民间资本创办中小企业有了更宽松的规定;今后本市每年还要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目前,本市有中小企业80000多家。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在企业开办、注册资本、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落户政策,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等方面,都相应地降低了条件。

  资金做支持担保为保障《办法》规定,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和融资困难,市政府应当每年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当增长。对鼓励型小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需要贷款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

  贷款贴息鼓励创新《办法》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占有率的项目,实现专业化发展和配套协作好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规定列支,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鼓励重点促进加快发展《办法》还对重点鼓励的小型企业作了特别规定。为了引导中小企业向集群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还规定在规划、用地、工商、财税、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外,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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