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即将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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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44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邹声文、陈菲)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即将启用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管理办法》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
《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版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一年和二年两种。 《管理办法》与居民身份证法接轨,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范围限定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效力、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和具体程序等。《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申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公民申请领娶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专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将更有利于解决群众用证急需,方便群众生活和办理各种权益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