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10月启用新版有效期限缩短至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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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02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邹声文、陈菲)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即将启用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式样:临时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的
《管理办法》明确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此外,还明确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和具体程序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申领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