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三审四监督”严把案件质量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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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03 检察日报 | |||||||||
本报西宁9月19日电(记者李维) 9月初,青海省检察院公诉处干警出差办案,记者随行来到格尔木市检察院采访。 “规范的办案流程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下大力气努力规范办案流程。”该院检察长欧阳光玲告诉记者。
该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完善举报线索管理规程、侦查监督办案流程、公诉办案流程、自侦办案流程、监所检察工作细则等业务工作制度,对每一项工作时限、标准加以明确规定,如首办责任制要求首办责任人对群众来信来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案件在侦查、批捕、公诉部门之间流转时,实行移交审查签字制度,移交前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对案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件一律不许进入下一阶段,对办案中的重大问题,则由检委会审查把关。通过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委会的“三审”,他们能及时发现、纠正案件质量问题,去年该院通过“三审”发现纠正差错15起。 该院还坚持对办案质量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主要实行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四监督”:一是由检委会对案件质量定期进行检查考评,特别是对本院的不捕、不诉、撤案等三类案件进行复核,对案件质量不高的三类案件分析原因,以防类似问题再度发生;二是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三是由部门负责人或富有经验的老同志对本科室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四是由主管检察长会同纪检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跟踪监督。通过“三审”、“四监督”,该院办案质量一直居海西州首位。 作者:李维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