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的警民信任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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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03 南方日报 | |||||||||
“和谐社会与和谐广东”征文 黄伟闻 公安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体现在创造稳定有序、法治文明、公平公正、警民和谐的社会环境,当前应把着力点放在构建和谐的警民信任关系上。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提高警民安全信任度 安全信任,就是指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信任,对公安机关驾驭治安局势能力的信任。提高警民安全信任度,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为此,公安机关必须着力于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全局的能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落实打防控工作,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提高公安行政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提高执法水平,增强群众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信任 执法信任,是指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工作的信任,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信任。要建立警民执法信任关系,作为公安机关必须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营造公平、公正、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 三、深化对群众的感情,建立警民之间的鱼水之情 情感信任,就是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思想上、行动上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情感上与人民群众密不可分,建立警民之间的鱼水之情,形成警爱民、民拥警的警民和谐局面。为此,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用人民警察的实际行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可通过开展亲民爱民活动,打造警察形象品牌;以警民亲和互动活动为载体,建立新型警民关系。 四、转变警务理念,形成警民之间的互动信任 互动信任,就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一系列警务活动,不断促进警民关系向和谐、亲近、信任的方向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机关必须转变警务理念,从过去的管制型警务模式,向服务型、互动型、人文型的警务模式转变,建立新型的警民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识,提高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调动人民群众维护治安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系梅州市公安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