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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构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06 检察日报

  劳动教养审批权实际上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其程序是一种非公开的内部审查程序,缺少应有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仅有司法建议权、提出纠正权,监督缺乏力度。

  应尽快完善立法,凡涉及劳教审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减期、延期等
重大事项,在基层单位层报主管部门前,应告知检察院。

  吴某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天,在此期间,该区所属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吴某实施盗窃行为为由,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随后,该区公安局撤销了治安拘留裁决。吴某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没有提供证明对吴某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合法的有效证据,应视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判决被告撤销这一劳动教养决定,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凸显了劳动教养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而检察机关因多种原因对劳动教养监督乏力,应当引起重视。

  一、劳动教养检察监督目前缺乏力度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教养相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权是: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提请呈报、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复议等诸环节无从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实际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权长期以来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者缩短劳教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以劳教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少、延长三个月(含本数)的审批权。可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是一种非公开的内部审查程序,因其缺少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开了方便之门,以致实践中随意决定劳教期限,随意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减少、延长劳动教养时间等破坏法制、侵犯人权的现象屡屡发生。

  目前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规定往往只体现在“司法建议权”或“提出纠正权”上,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权和检察处分权,对被监督机关并无约束力,以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缺乏力度,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劳教检察监督的立法构想

  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问题只能由检察机关与具体执法部门协商解决。为保证劳动教养的正确实施,在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必须尽快完善劳教检察立法。

  (1)通过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参与劳教审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减期、延期等重大事项的呈报、审批程序即凡涉及劳教执法的重大事项在基层单位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告知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检察机关备案以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劳教机关的执法情况适时地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应着重对劳教审批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监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的人是否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

  (2)对劳教决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主要是监督劳教所接收劳教人员时是否有劳教委员会签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收容劳教人员是否符合收容条件是否按照决定的期限严格执行,变更执行期限(减期、延期、提前解教)、变更执行场所(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是否符合规定。

  (3)对劳教机关管教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对劳教机关开展的活动和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贯彻和体现劳教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劳教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实行检察监督。

  (4)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劳教检察监督权。首先,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阅案卷、调查取证的权力。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事人、有关组织调查,补充证据、保全证据,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关,使监督更有效、更有力。其次,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劳教机关违法行为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一定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发现劳教机关的活动,包括审批、执行、管理教育活动等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执行机关纠正。有关部门和执行机关应当纠正违法行为,并限期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和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应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以避免使建议和纠正意见流于形式。有关部门和执行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有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三、检察机关要积极拓展劳教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目前消极、被动、间接的劳教监督方式不利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正确实施不利于及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自身要对劳教检察工作予以正确定位,合理配置检察资源,积极主动地探索监督途径,拓宽劳教法律监督渠道变目前的以事后监督、书面监督为主为同步监督、直接监督并用,切实加大劳动教养检察监督力度。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劳教检察监督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实地调查研究调阅卷宗和有关文件材料参与案件审批、调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进行监督。监督的方法可采取经常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的形式重大问题要及时检察提前介入。

  (作者单位:浙江省富阳市检察院)

  作者:沈欢芝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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