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公务员法诠释:对上级说不执行难度较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2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杜海岚) 我国现有公务员600万人,有些人在这支队伍中已经干了大半辈子,有些人则是这支队伍中的新兵。对于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他们最关心什么?他们有哪些切身感受和体会?日前,记者采访了4位公务员,他们分别就自己关心的问题畅谈了看法。

  “我亲历了公务员法律完善的过程”

  受访者:何昌龄(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助理巡视员)

  记者:我们相识已经近二十年了,在卫生部你也是老资格的公务员了吧?

  何昌龄:是的。我大学毕业在基层工作三年后,1979年通过招考到了国家机关工作,至今已经26年了。

  记者:26年来你亲身经历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变革,请谈谈你的切身感受。

  何昌龄:我走进公务员队伍后经历了国家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变化。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经过“十年浩劫”,机关工作秩序还在逐步恢复中,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健全,工作人员录用、考核、晋升、培训、退休等都没有统一规定。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从学校毕业分配来的。1989年我们司里招收工作人员,是司里出的考试题,择优录用,当时这在机关里还是一个创新。老干部离退休制度也是1983年才建立起来的,我刚到机关时有70多岁还在领导岗位上的。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各项有关公务员的制度才规范化起来。这次

公务员法又对公务员的基本条件、职位分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依法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你过去曾在法规处做过处长,现在是助理巡视员,在公务员分类管理中属于非领导职务,你是怎么看待和理解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

  何昌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立可以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解决部分同志的待遇问题,有利于减少领导职数,稳定公务员队伍,更好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领导职责。我以前当处长,是领导职务,要承担领导责任,现在担任非领导职务,从工作上来说,还是做同样的业务工作。

  “挂职锻炼让我终生受益”

  受访者:赵文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记者: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你曾经到基层挂职锻炼,请介绍一下你挂职的情况。

  赵文华:我是2001年10月被派到国家级贫困县山西省五寨县挂职县委副书记。在县里挂职和在局机关工作感受完全不同。原来远离基层,现在真正体察到了民情:五寨县全年财政收入2400万元,人口11万,农民人均年收入由于连着三年大旱只有495元。挂职期间我经常走村串乡,到田间地头与农民谈天,真正学到了许多在大机关想都想不到、看也看不到、难以体会到的东西,增加了与老百姓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这段经历让我终生受益。

  记者:挂职只是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一个形式,谈谈你对交流制度的认识和看法,你认为有什么现实意义?

  赵文华:建立一个好的、有效的交流机制非常必要。目前有的领导岗位,一个人一干就是很多年,有时一直要等到退休或生病等自然原因发生后才能对这个岗位进行调整。一个好的、有效的交流机制就是要变被动调整为主动调整,让公务员队伍流动起来。这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避免职务犯罪和压制人才的现象产生。

  “对上级说‘不’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受访者:邓小虹(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记者:按照公务员法,卫生监督员队伍将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序列中的行政执法类,请谈谈你们怎么看待这种变化。

  邓小虹:北京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面的行政执法机构。虽然它们目前的身份还是事业单位的编制,但是长期以来都是在代表政府在执法,这样做实际上是很不规范的,对执法工作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卫生监督员是业务技术职称,都是业务技术人员,在执法时就总脱离不了技术执法的思路。

  王义:业务技术人员代替政府执法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缺乏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执法意识。

  记者:王所长,2000年建所时你就是卫生监督所所长,请你谈谈一线卫生监督员对于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想法和感受。

  王义:纳入公务员管理使我们今后的执法工作更名正言顺了,同时我们的压力也更大了。在过去如果哪一个监督员出了点儿小失误可能说说就过去了,今后按公务员法规定可能就要受到处罚;在过去干好干坏一个样,今后按照公务员法有关奖励制度的规定,干得好就要受到奖励,有利于调动监督员工作积极性。

  记者:公务员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上级发出的违法的命令,公务员应该提出意见或者抵制。王所长,你作为一线执法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像这样的命令,比如“打招呼”、“说情”应该不少吧?你是怎么处理的?以后你会抵制吗?

  王义: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般是这么处理的:如果违法事实清楚,我会在合法的权力范围之内,即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在处罚额度上做出适当调整。这个调整也不是随意的,我们一定要尽到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并派监督员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最后还要与被检查单位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确实改好了,我们就从轻处罚。

  完全抵制我说不好。过去在区县一级发生过因为企业严重违法,政府领导还硬要区卫生监督所给其办证或免予处罚,结果有的监督员就因抵制政府领导命令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被开除。我认为这条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一线执法机构。遇到这种情况我能做到的就是尽量向领导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