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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2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于呐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0月1起施行,为了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切实担负起法

  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及时为司法机关、公民和组织提供全国法定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名册》),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做好服务工作,司法部根据《决定》和
有关规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公告(全文另发)发布之日起,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工作。

  今天,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就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这次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工作是依法进行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有:行政许可法、《决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批复精神等。

  记者:统一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由哪一级机关负责?

  负责人:根据《决定》第三条,这次《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由各司法厅(局)具体负责,自公告之日起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工作。司法部将适时面向全国统一公告《鉴定名册》。

  记者:统一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的范围有哪些?

  负责人:统一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的范围有:

  1、对于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决定》统一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部分鉴定事项符合条件的,符合的部分编入《鉴定名册》;基本不符合条件的,继续整改,暂缓编入《鉴定名册》。

  2、对于未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实际上已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依其申请,应按照新设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和条件优先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3、对于新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按新设机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凡符合《决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4、对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或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尚未处理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于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编入《鉴定名册》;对在9月30日前尚未调查处理的,暂不编入《鉴定名册》。

  记者:《鉴定名册》具有怎样的效力?

  负责人:《鉴定名册》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名册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国家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凡是进入《鉴定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都是经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核,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凡是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在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记者:怎样保证《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的顺利进行?

  负责人: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决定》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要严格管理,规范要求。在做好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的同时,切实清理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切实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的过程中,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规范技术管理工作,逐步达到检测实验室的标准要求,增强鉴定能力,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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