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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象驮屏"雕塑起纷争 老画家:著作权受侵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28 温州新闻网

  

白象驮屏

  温籍画家施昌秀先生设计的“白象驮屏”。(赵用/摄)

  案件提供:

  施昌秀,温籍著名画家,从事美术专业工作40余年,设计、绘画等均有涉足。现专注于

京剧人物画,曾在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北京中国美术馆、广州美术馆等地举行个人中国戏画展。

  案件详述:

  方泰电子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电子屏业务。施昌秀第一次跟该公司接触是前年的时候,当时该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和施昌秀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

  今年1月,张先生找到施昌秀,说温州甬台温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在南白象高速路口收费站制作一个大电子屏,想请他设计一个电子屏的底座。当时,施昌秀就和张先生去了南白象高速路口现场察看了雕塑设立的地点。过了几天,施昌秀设计出了一份“白象驮屏”图。他把这份“白象驮屏”的设计图交给了张先生,并和张先生一起把设计稿送到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给有关负责人过了目。在接触的过程中,施昌秀也提出了设计费的问题,如果只是设计的话,就收1万元的设计费;如果设计加上施工的话,就应该按总造价的20%计算。在这一系列的接触过程中,张先生并没有和施昌秀签订任何的合同或协议。

  直到有一天,施昌秀接到朋友的电话,说他设计的“白象驮屏”已经立在南白象高速收费站了。施昌秀这才觉得事情不对劲,就给张先生打去了电话。张先生在电话里却说这个工程已交给永康的一个公司负责,对于设计的问题,张先生也不认为自己是“剽窃”,“本来就在白象,做个大象雕塑的思路谁都能想到埃”

  律师点评: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詹海霞律师说:“如果事实确实如施某所述,作为该设计作品的使用人方泰电子有限公司,未经作品创作人施昌秀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就予以使用,显然侵犯了施某的著作权。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施昌秀,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方泰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施昌秀的这些权利。”

  詹海霞律师另外指出:“作为著作权人施昌秀,当初将作品交给方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最佳方式是能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内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报酬支付的标准与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这样合同签订以后,双方万一发生纠纷,有合同约定,要想

维权就比较容易了。再者,像设计类的作品通常是一个想法或者思路,被人得知后很容易被剽窃。所以,在交易和洽谈的过程中,著作权人应尽量保护原始设计的方案和思路,万一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温州日报见习记者 卓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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