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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办校招生简章有7条禁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33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日前,福州市教育局制订了《福州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管理规定》,本月起施行。

  目前,福州市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各类民办学校达800所,一些民办学校为招揽生源,不惜以夸大其词的广告语言,蒙蔽学生家长。为此,《规定》要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以下7种情形: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使用通信工具发布招生信息;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用语;发布非本校聘任的教师和无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资料;发布非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组织认可的表彰及其他信息;发布与学校办学事实有出入的有关信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另外,民办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广告内容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如有发现民办学校存在虚假招生行为,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可向当地县市区教育局民管办投诉举报;属高中学校,由福州市教育局直管的,向市教育局民管办投诉;属各县区共管的学校,可直接向当地教育局民管办投诉。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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