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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锰三角”地区污染推行循环经济提升发展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38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国家环保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祝光耀9月17日在湘黔渝3省(市)交界地区锰矿业污染整治会议上强调,必须充分认识当前“锰三角”地区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解决环境问题的紧迫性,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中央领导批示为动力,以各级领导的关注为契机,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严格监管,克服等待观望、消极应付情绪,扎扎实实抓好各项整治工作。

  祝光耀指出,今年8月,胡锦涛总书记就湖南、贵州、重庆3省(市)交界地区锰行业污染问题先后两次做出重要批示,这充分表明中央领导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身心健康的高度关切。目前,“锰三角”地区的整治工作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差较大。虽然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环境整治效果仍不明显,群众还很不满意。

  为此,祝光耀要求,下一阶段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关停必须到位,整治措施必须到位,验收把关必须到位,严防污染转移工作必须到位。

  对政府已经决定关闭、取缔的企业要吊销一切证照,拆除生产设备与设施,断水断电,并制订和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对停产治理的企业要采取严格措施,对生产系统断水断电,对违法生产的要立即关闭与取缔;对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环评与“三同时”制度、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治理措施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严重违法的应关闭取缔。对所有整治企业要明确整治期限和标准,地、州环保部门要挂牌督办,加强监督检查。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顶风作案的要从严处理。对污染企业的治理要逐家验收,所有整治企业必须通过地、州、市级环保部门的验收才能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必须统一尺度,严格执行整治标准和要求。今年年底前还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应一律关闭。要严格工作纪律,对未认真进行整治,擅自放松验收标准的环保部门,要追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锰加工企业的污染向“锰三角”周边地区及外地区转移,造成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祝光耀强调,“锰三角”地区各县党政“一把手”要负全责,政府要总揽整治工作全局,制订具体整治方案,负责下达停产治理、限期治理及关闭取缔决定,并组织实施。采取整改措施的企业名单要重新上报,经省环保部门审核后于9月25日前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县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负责整改期间的统一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治理方案,督促治理进度,及时通报整改情况。3省(市)及地、州环保部门要定期赴现场对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同时,要协调、指导交界地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联合治污。对整治工作中政府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依法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失职、渎职的,各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国家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加强3省(市)间的协调工作,并会同监察部对“锰三角”地区环境整治工作加强跟踪监督,严格督察督办。

  祝光耀指出,“锰三角”地区必须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清洁生产,努力提升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3省(市)环保部门应协助政府制订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国家环保总局将积极推进“锰三角”地区作为循环经济的示范联系点,加强指导和服务。

  湖南、贵州、重庆3省(市)有关领导,“锰三角”地区州、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湖南省副省长郑茂清、重庆市副市长赵公卿和贵州省副省长肖永安分别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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