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方式不能被滥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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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51 海峡都市报 | |||||||||
N李曙明(媒体从业者) 北京城管执法部门宣布了一项新政策:今后没收的黑车,将不再发还事主。执法人员这样解释,过去对黑出租车只处以1万到2万的处罚,所以经常会有黑出租车司机领回车后继续经营。(近日《京华时报》消息)
抓住黑车当即没收,的确颇具威慑力。但哪怕你只开了一次黑车,这车也得“充公”,对司机来说,这是否公平?为了追求治理效果而背离“罚当其罪”的处罚原则,又是否合适? 开黑出租车被抓,每次被处以1万到2万的处罚。以笔者对北京一些黑车司机的了解,这差不多是他们开一年黑车的收入了。这样的处罚力度不算小。城管部门把司机被处罚后“仍重操旧业,变本加厉坑害乘客”归咎于处罚力度不够,或许一定程度上符合事实,但被罚得太狠后急于翻本让一些人铤而走险,又未必不是他们重操旧业的原因。 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认为处罚力度小,在充分调研、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高处罚标准,未尝不可。但简单地没收黑车却并非正确的思路。开黑车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开什么车,并不影响其非法性质。对于这类违法案件,如果一律采用没收的方式,会是什么结果?设想有两个人都开黑车,一个开奥迪,一个开奥托,其行为的危害性并无二致。可是,按照新政策,却是一个损失奥迪,一个损失奥托,这是不是不够稳妥? 开黑车不应该,受到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开,更不应该,对屡教不改者施以处罚,没有人会有意见。然而,一律没收的处罚方式却失之简单,其合理性,必须审慎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