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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确认驰名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52 每日新报

  “海鸥”状告“金鸥”侵权案后续张北李晓园刘虹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刘虹】本报曾经报道的“海鸥”状告“金鸥”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经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昨天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原天津市手表厂)要求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在本市知名品牌寻求法律保护中尚属首次。法院同时判定被告天津金鸥
表业(制造)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万元。

  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起诉称,被告天津金鸥表业 (制造 )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gold-gull”与原告的“sea-gull”商标及图案非常相似,且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产品广告进行宣传,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本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原告同时请求法院在诉讼中认定原告产品“sea-gull”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天津金鸥表业(制造)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以定制及销售各种纪念礼品手表为主的专业厂家,且与原告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其生产的纪念礼品主要是采用原告生产的机芯,被告认为其产品的商标及图案与原告区别显而易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原告对“sea-gull”及图商标、“海鸥”及图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在钟表类商品中使用的“sea-gull”及图商标、“海鸥”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志,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其以曾购买过原告产品故得到原告默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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