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擅切病人右肾 四川一医院赔偿2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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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0:2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网成都9月19日电认为患者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擅自切除,术后患者16小时无尿,痛苦之余,患者高女士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70%,共赔偿原告方医疗费(包括续医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高女士家住双流县籍田镇,2004年11月13日高某因腹部疼痛来到籍田中心卫生院诊治
2005年1月14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为三级伤残,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今年4月27日,成都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为: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高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