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细节还需进一步完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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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1:10 温州都市报 | |||||||||||
刘彩玲 尤诗章 昨天参加听证会的实到代表人数为20人(1人缺席),其中来自听证常任代表库的代表11人(按照听证程序,我市建立了一个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财政、经贸、消费委、总工会、老干部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常
由于此前媒体已对征收方案进行报道,市发改委也已提前把征收方案送给每位代表,所以代表们的发言“单刀直入”。 来自温州电业局的王炳尧认为,垃圾处理费应该征收,但目前的标准定得有些偏高,应适当下调。在征收比例上,“政府、单位、个人”承担的比例应该明确,而且三者之间的比例应该适当。与王炳尧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市人大的施正源、市委宣传部的胡凯生、消费者代表姜化日等。 来自市消费委的胡钢锋、市老干部局的郑祥远、专家代表郑兵等一致认为,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不能按“人头”收取,因为“从业人员”(按照征收方案的解释,从业人员指市区内所有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的概念比较模糊,参照外地以“户”为单位或以产生垃圾的量(比如一桶、一袋等)征收比较合理。另有代表提出,对于“单位”(按照征收方案的解释,单位是指市区内除个人以外所有产生垃圾的经济独立核算主体,包括个体经营户)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不能“一刀切”,因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每月产生的垃圾并不相同,应该按照产生垃圾的量的多少来征收。 昨天发言的代表中有18人赞成近期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但市政协委员孙丽雅认为,垃圾处理费是肯定要征收的,但目前我市征收时机还不成熟。她认为,对征收的范围、征收的标准和征收的依据等,都需要做深入调研,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市区垃圾产量、垃圾处理成本、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等进行专业审计后,再参照外地的做法进行征收。市人大的周德光和孙丽雅持相同意见。 也有代表提出,日常缴纳的卫生费中是否已经包含有垃圾处理费?能否将这两种费用“捆绑”收取?市发改委的解释是,“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是不同的两个环节。事实上,市民支付的“卫生费”,只能保证“门前清”,收取费用的单位(有些小区是居委会收取、有些小区是物业公司收取)只能保证垃圾“从自家门前到垃圾转运亭或垃圾场”,而“垃圾处理费”是由“污染者支付恢复环境资源的费用”,通俗讲就是把“到了垃圾转运亭或垃圾场的垃圾再运到垃圾发电厂或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所支付的费用。 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的原则和做法。国家四部委于2002年6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杭州、绍兴、宁波、南京、上海、北京、福州、广州、厦门等城市,早已开征垃圾处理费。 据悉,昨天听证会原则同意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代表和市民还可以电话和信函等形式,就“征收”的相关事宜向市发改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市发改委将吸收各方意见,再和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完善和细化征收方案的相关细节,把修改后的方案按程序向市政府进行报批。刘彩玲尤诗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