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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依法胜“红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4:36 扬子晚报

  历时三年多,著名服装企业红豆集团与一家企业的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近作出裁决,红豆集团以其注册的“红豆”商标对另一家企业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红亘”商标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红亘Honggen及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年前,红豆集团在商标公告上发现当地一家企业所注册的“红亘Honggen及图形”商标与集团先注册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红豆”商标外观近似,而且使用商品也相同。于是
,红豆集团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工商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日前的批复中指出,商标汉字“红亘”与“红豆”均有两个汉字构成,且首字相同,构成商标的第二个文字“亘”与“豆”字形近似,一般消费者不进行仔细比较难以区分两者,而且两个商标指定使用商标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红亘Honggen及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红轩 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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