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经理虚构5亿借款诈骗1500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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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5:5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萍) 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原北京永定河绿野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法人刘林诈骗案作出判决,判处刘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检方指控,刘林于2004年10月间,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向北京绿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只要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的使用费,就可以共同使用其借款人民币5亿元资金赚取高额利润,诱使北京绿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从北京中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150
刘林在庭审时辩解称,自己没有虚构人民币5亿元的借款事实。汇入其公司的1500万元是原北京沁园新春投资公司法人康某、北京天源神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崔某按合同为其支付的投资款。由于合同没有履行造成违约,1500万元被当作违约金处理。康某为逃避违约责任,伙同他人编造了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对自己的陷害。 刘林的辩护律师许兰亭也作出了无罪辩护,称证据不能证明1500万元是5亿元借款的使用费,公诉机关指控刘林犯罪也主要是根据崔某和康某的证言,而借款协议上并没有刘林的签字。退一步讲,即使刘林说过借款5亿元,并让康某、崔某支付过1500万元使用费,刘林也并非非法占有这笔款,而是借用。 法院根据大量的证人证言查明,在刘林虚构只要支付使用费就可与其共同使用大额借款资金进行增值并最终骗取1500万元的事实上,这些证据都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刘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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