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轮奸少妇案”终审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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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6:48 西部商报 | |||||||||
武威“轮奸少妇案”终审改判,5被告人表示将提出申诉 本报记者董梅为您报道本报曾报道的震惊全国的“乡村干部轮奸少妇案”目前有了新的进展。在历经一审、上诉、被 发回重审、重审宣判后再上诉等波折后,这起案件已被终审改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但其中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 论是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方面,均属于“强制、猬亵妇女”的一种犯罪行为,故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据此,省高院终审 判处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有期徒刑13年,其他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2年,此案中惟一的女性被告人则被终 审判处无罪。昨日,记者获悉,5名被告人在接到终审判决后表示不服,将提出申诉。 案件回放 2001年10月,武威市凉州区乡村干部伙同村民“轮奸”少妇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省内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 关注,并成为一起社会影响极大的恶性案件。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后,于2002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并进行公开宣判:检察机关 指控6名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主犯王烦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各被告人也各领其刑。一审宣判后,各被 告人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后认为:6名被告人目无国法,胆大妄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 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将 继续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