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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伤人案索赔增至113.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6:48 西部商报

  原告提出一次性给付100万做了断,被告未同意

  本报记者赵利芳为您摄影报道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百年枯树伤人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由于法庭调 解无果,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再次增加诉讼标的

  昨日上午8时,坐着轮椅的王瑞萍早早出现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面对媒体的摄像机她不禁掩面而泣。一审 法院判赔25万元,但至今王瑞萍分文未得,生活陷入困境,无法估计的巨额医疗费使她变更诉讼标的,将索赔数额再次由77 万元又增加至113.6万余元。

  三被告称自己无责

  庭审中,枯树砸伤王瑞萍的法律后果到底由谁来承担,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仍然是本案的焦点。而三被告仍一致声 称自己无责。

  索100万调解不成难了断

  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了调解。王瑞萍提出一次性给付100万了结该案时,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表示愿意一次给付 20万元;而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则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不愿赔付,兰州市园林局称,自己没有责任,并请求退出本 案。因调解无果,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

  2004年7月22日下午,王瑞萍在上班途经红泥沟时,路旁的一棵枯树突然折断,将她砸晕。路人将她救起后送 往

医院治疗,但仍落下了三级伤残。为此,王瑞萍一纸诉状将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园林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 事处告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赔偿王瑞萍25万余元,王瑞萍不 服提起上诉,索赔77万余元。

  举案说法

  记者:当事人频繁变更诉讼请求是否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法官: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案件法院只在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查。原则上新的请求应另案起诉。

  记者公共设施伤害责任如何认定﹖

  法官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管理单位应举证说明该伤害结果与其管理没有关系但 如果已经起到了警示、告知等义务,则管理单位无责或责任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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