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树伤人案索赔增至113.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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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6:48 西部商报 | |||||||||
原告提出一次性给付100万做了断,被告未同意 本报记者赵利芳为您摄影报道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百年枯树伤人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由于法庭调 解无果,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再次增加诉讼标的
昨日上午8时,坐着轮椅的王瑞萍早早出现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面对媒体的摄像机她不禁掩面而泣。一审 法院判赔25万元,但至今王瑞萍分文未得,生活陷入困境,无法估计的巨额医疗费使她变更诉讼标的,将索赔数额再次由77 万元又增加至113.6万余元。 三被告称自己无责 庭审中,枯树砸伤王瑞萍的法律后果到底由谁来承担,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仍然是本案的焦点。而三被告仍一致声 称自己无责。 索100万调解不成难了断 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了调解。王瑞萍提出一次性给付100万了结该案时,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表示愿意一次给付 20万元;而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则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不愿赔付,兰州市园林局称,自己没有责任,并请求退出本 案。因调解无果,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 2004年7月22日下午,王瑞萍在上班途经红泥沟时,路旁的一棵枯树突然折断,将她砸晕。路人将她救起后送 往医院治疗,但仍落下了三级伤残。为此,王瑞萍一纸诉状将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园林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 事处告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赔偿王瑞萍25万余元,王瑞萍不 服提起上诉,索赔77万余元。 举案说法 记者:当事人频繁变更诉讼请求是否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法官: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案件法院只在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查。原则上新的请求应另案起诉。 记者公共设施伤害责任如何认定﹖ 法官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管理单位应举证说明该伤害结果与其管理没有关系但 如果已经起到了警示、告知等义务,则管理单位无责或责任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