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撞了你赔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7:58 深圳晚报

  我撞了你赔了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本报记者赵悦通讯员徐强报道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车辆肇事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肇事方赔付还是由保险公司赔付?日前,南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判定应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万余元损失。

  去年9月,我市一家货运公司的司机周某驾驶拖车在赤湾左炮台路寿力集装箱堆场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虎门煤气总公司许某驾驶的运输煤气用重型罐式货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虎门煤气总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拖吊车费、事故费以及车辆修复后对罐车进行检测的费用共计19万余元。由于一直未得到赔付,煤气公司将货运公司和为货运公司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中,损失金额该由肇事司机所在公司赔偿还是保险公司赔偿成了焦点。同为被告的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认为货运公司与其签订的是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双方不存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100余辆汽车(包括肇事拖车)投保公众责任险。法院认为,公众责任险的实质是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约定的范围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承担保险责任,其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只是其保险范围限于指定的地域而已。在这个案件中,事故发生地位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范围内,且赔偿金额未超出保险限额,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赵悦通讯员徐强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