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立法规范处方写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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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2:04 新京报 | |||||||||
本报综合报道 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对汉字的规范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语言文字工作被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轨道,今后乱用语言文字将被责令改正。 《条例》规定,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病历、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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