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节能举措用能大户应每年报告能源利用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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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6:42 东北新闻网 | |||||||||
节约能源将成为辽宁政府机关、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一种工作态度或者生活习惯。昨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开始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从而标志着辽宁节能工作正稳健地步入法制框架,能源耗费这一瓶颈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会得到突破和解决。 “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
据了解,这部《条例(草案)》更多的将焦点汇聚到政府和企业等用能大户。《条例(草案)》规定“政府等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应当带头节能,制定节能规章制度,建立能源统计体系,明确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条例(草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时代商报赵桂华)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