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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靳延安一审被判支付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9:35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陶涛)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债务纠纷案,并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靳延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庆丰、张恩亮等26名农民工工资70387元;驳回原告张庆丰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2月,张庆丰从江苏老家带领25名农民工在靳延安承包的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2号楼、4号楼工地干活到2003年11月,共结算工资70387元,但靳延安未支付张庆丰等人工
资。张庆丰等人多次索要,靳延安以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给钱为由,推拖支付。无奈张庆丰要求靳延安出具靳延安欠张庆丰等人工资70387元证明一张,由张庆丰代表江苏农民工直接向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工资。后因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钱支付,靳延安也未支付,故张庆丰等人的工资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张庆丰等26名农民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靳延安立即支付工资70387元,利息6570元,共计76957元。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庆丰等26名农民工诉被告靳延安债务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靳延安拖欠原告张庆丰等26名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靳延安理应支付。现被告靳延安拖欠不付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告靳延安应承担偿付责任,原告张庆丰等人的主张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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