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项有利司法公正的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9:35 新华网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个好举措,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在奴隶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神示证据,定罪量刑信神不信物。在封建社会中期,司法工作中的定罪量刑,开始信物不信神了。直到20世纪70年代,“视
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人类社会关于刑事证据的历史随着科技和理念的进步而进步。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刑事、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但是,侦查实践中,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何适用音像资料,一直未能全面落实。侦查人员习惯于一张口、一支笔、一张纸,自问、自记、签字、画押,收集调查证据。但是,传统的审讯方法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一些犯罪嫌疑人面对签字画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时有发生,审后翻案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一些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搞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种种情况使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证据受到严峻挑战。

  &&&&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借助科技,在讯问中采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方法的作用不可低估。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经验证明,这是一种切实可行并有明显实效的好方法。由于讯问中采用了录音录像,骗供、诱供、刑讯逼供减少甚或没有了。干警讯问的言语行为文明规范了,当事人心服口服了,法庭上翻供的大幅下降,庭审后翻案的也少了。一些干警还高兴地说:“录音录像证据也为我们洗了不白之冤!”

  &&&&录音录像证据的采用,缓解了诉讼中的矛盾和冲突,提高了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人民日报》2005年09月21日第十四版/樊崇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