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引入紧急避险原则免除医疗救助后顾之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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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9: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 (作者 苏北人) 9月13日夜里10点多,一位身无分文的临产孕妇到江苏省赣榆县宋口村社区医疗中心求诊,虽然该院没有接生资质,但由于当时情况危急,该中心在两位有资质的“外援”帮助下,采取紧急措施为产妇接生,结果母女平安,圆满结局。但该中心却因此收到县卫生局“非法行医”的处罚告知书,面临1.9万元的罚款(9月19日《扬子晚报》)。
无独有偶。今年6月8日,一产妇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该医院院长请示区卫生局后,同意主治医生义务献血,使产妇转危为安。然而,该医院却因此接到省卫生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9月4日《齐鲁晚报》)。 这两件事情给当事人(单位)和公众带来了一个大大的困惑:生命和法律,到底哪个更重要?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今天仍在思考、质疑、争辩,但在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里就已有所分解:紧急时无法律。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千百年过去了,这句法律格言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认可和继承,都肯定了紧急避险的正当性,进而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予以认同,使之变成“紧急时有法律”。我国在《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较好地体现了“紧急避险”原则,使得国家、集体、公民利益受到了较好的保护。然而,由于任何法律法规都有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很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没有确立或体现“紧急避险”原则,如上文两起事件中涉及的医疗行政管理、医疗救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就没有为“紧急避险”行为提供法允依据,没有为这类保护公民生命的善举免责。僵守这样的法律法规,至高无上的生命就会殒去。所以,在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之下,就需要援引“紧急时无法律”的法律格言,为挽救生命的行为大开“绿灯”、保驾护航。 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法,生命至上是立法、释法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原则。无论“紧急时有法律”,还是“紧急时无法律”,在道理上都讲得通,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有人担心,“紧急时无法律”会被某些存心不良者恶意运用。其实,只要掌握好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补充性条件和限度条件,恶意援引该原则规避法律的现象就不难避免。 近年来,医疗领域频频发生“冷血事件”。尽管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但“紧急避险”没有在医疗行政管理、医疗监管等制度上体现,“紧急时无法律”思想没有得到确立,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上文中两起荒唐的处罚就是鲜明的例证。如果死守那些法规、制度,耽误了人命,法规、制度就成了“夺命杀手”,这岂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我国《刑法》尚且能规定,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遇紧急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医疗行业为什么不能引入紧急避险制度,实行“紧急时无法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