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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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12 乌鲁木齐晚报 | |||||||||
今日起,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和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乌鲁木齐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正式施行,叫停不合理的“进场费”。《规范》要求零售商应事先明示收费项目、标准等,并与供货商以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付款结算期限应自供货之日起30日内结清。 “近几年来,乌鲁木齐市的商贸流通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市贸发局局长陈
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这份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权利为目的的《乌鲁木齐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应运而生。 《规范》中对于商业零售企业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明文规定:零售商应事先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合同约定。遇有特殊情况或因业务经营实际出现合同外收费情形的,应当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此外,零售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任何形式不正当费用,比如:与商品销售无直接关系的费用;零售商向供货商硬性推销商品或其他物品收取的费用…… 《规范》中针对商业零售企业越来越频繁的促销活动规定: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迫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对于普遍存在的拖延货款结算问题,在《规范》中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零售商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期限应自供货之日起30日内结清。 《规范》要求:零售商应在合同中用规范明确的文字表述结账日期的起止时间;零售商在货款结算过程中,遇有结算期迟延或结算金额变更等情形,应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前与供货商沟通并取得一致。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 《规范》出台后,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和市工商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对多次举报并查实的零售商,两部门将通过警示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林庆霞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