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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出台行规规范七种商业促销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12 乌鲁木齐晚报

  今后,乌鲁木齐商场“打折”不能虚构原价,“促销规则”必须明示且不得随意变更……今日起正式实施的《乌鲁木齐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7种商业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

  如今,经常光顾商场购物的消费者会发现,很多商家在进行打折促销时,经常标注
全场4折、5折之类的广告语,而实际上商场里有相当一部分产品并不参加活动,直呼上当受骗。与商家发生争议时,商家又会理直气壮地树起“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名正言顺”地逃避责任。

  为防范这类虚假促销宣传,《规范》中首先要求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向消费者明示。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规范》要求商家明示的信息包括:“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实的信息。”

  《规范》还规定:商家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此外,《规范》中还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商家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经营者不得因促销活动减免接受服务者应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经营者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规范》实行后,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加强对经营者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依法查处,并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披露。 :(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林庆霞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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