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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不得乱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3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电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国办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
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复原乳

  “复原乳”又称“还原乳”,是指把乳浓缩、干燥成为浓缩乳(炼乳)或乳粉,再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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