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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官煤腐败窝案审结 20万绊倒4主管官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3:32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9月3日,江西官煤腐败窝案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原新余市渝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云华、新余市欧里镇党委书记宋根保、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胡晨文、渝水区欧里镇党委副书记詹志学因受贿分别被判刑。该判决现已生效。

  被告人朱云华,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新余市渝水区人大常
委会副主任,副处级。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5年1月期间,朱云华任渝水区欧里镇党委书记。欧里镇金鑫煤矿、长坡煤矿、杨林煤矿股东陈晖为感谢朱云华对其煤矿生产及办理扩界等方面的关照,于2004年先后四次送给朱云华共计1万元人民币;欧里镇潘小毛煤矿矿长黄春云及股东黄小秋为感谢朱云华对其煤矿生产及办理扩界等方面的关照,于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朱云华5000元人民币;欧里镇老布龙井煤矿矿主习国梁为感谢朱云华对其煤矿越界开采等方面的关照,于200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委托其子习羽送给被告人朱云华5000元人民币;欧里镇供电所所长邱禾根为感谢朱云华对其开办的联合煤矿生产及办理扩界等方面的关照,于2004年9、10月份的一天,送给朱云华5000元人民币;欧里镇分管煤矿生产的党委副书记詹志学为感谢朱云华对该镇矿管办工作的支持和关照,于2004年春节的一天,送给朱云华5000元人民币。

  此外,朱云华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调动、管理上给他人予以关照,收受好处费。

  渝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云华利用其担任欧里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共计4.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己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宋根保,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 2002年1月23日被任命为欧里镇镇长,2005年1月14日被任命为欧里镇党委书记。经审理查明,2003年、2004年、2005年的春节前,欧里镇金鑫煤矿、长陂煤矿、杨岭煤矿的股东陈晖为了得到宋根保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宋根保共计9000元人民币;2004年、2005年春节前,欧里镇潘小毛煤矿的股东黄春云、黄小秋等人,为了得到被告人宋根保的关照,二次送给宋根保共计1万元人民币。

  此外,宋根保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承建工程及结帐方面给予他人关照,收受好处费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根保在担任渝水区欧里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现金3.82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胡晨文,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新余市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新余市人大代表。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欧里金鑫煤矿股东陈晖因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欧里金鑫煤矿作罚款等处理,便找被告人胡晨文说情,先后送给被告人胡晨文8000元人民币,并请被告人胡晨文关照其所开办的欧里金鑫煤矿、杨林煤矿、长陂煤矿。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村罗海军煤矿股东罗细平因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下村罗海军煤矿作罚款等处理,便请被告人胡晨文在“蓝盾”酒店吃饭,并送给被告人胡晨文2000元人民币。2004年3月份,欧里富鑫煤矿股东习发生因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欧里富鑫煤矿作罚款等处理,便找到被告人胡晨文说情,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胡晨文共计5000元人民币。200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晨文因自己买了一部3900元人民币的“三星”手机,便打电话给袁岭煤矿股东朱建军,要求朱建军予以报销,后朱建军送给了被告人胡晨文4000元人民币。2004年9月,下村罗春贤煤矿股东习全根因下村罗春贤煤矿被新余市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停产整顿之事,请被告人胡晨文在本市城南“仙都缘”酒店吃饭,并送给被告人胡晨文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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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份,欧里杨林一煤矿分红扩股时,该矿股东习陆根、习海生、习共根、习润珠、张海珠商量要理顺与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关系,并提出留2万元人民币的红利送给被告人胡晨文,被告人胡晨文表示同意入股,并商定胡晨文只需交3万元人民币,连同欧里杨林一煤矿准备送给被告人胡晨文的2万元人民币,即可按被告人胡晨文入股了5万元人民币的股金进行分红。不久,被告人胡晨文在交了3万元人民币给习陆根作为其入股欧里杨林一煤矿的股金。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晨文打电话给习陆根要求提前退还其5万元股金。习陆根便将5万元人民币作为被告人胡晨文入股的本金退还给了被告人胡晨文,同时明确了被告人胡晨文以后还可按其入股了5万元人民币的股份参与欧里杨林一煤矿的分红。

  另外,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借用的职工张珠根为了能解决自已的行政编制,于2001年底至2004年6月份,先后四次共送给被告人胡晨文4000元人民币。

  渝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晨文利用其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4.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詹志学,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渝水区欧里镇党委副书记。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欧里镇永安煤矿股东陈水根、黄秋平、潘小东为了其煤矿扩界之事得到被告人詹志学的关照,先后二次共送给被告人詹志学7000元人民币。

  2003年12月份的一天,欧里镇富鑫煤矿股东习发生为了其煤矿扩界之事得到被告人詹志学的关照,送给其3000元人民币。

  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欧里镇潘小毛煤矿股东黄春云,为了其煤矿扩界之事得到被告人詹志学的关照,到被告人詹志学家楼下送给其5000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春云为了感谢被告人詹志学对其煤矿扩界之事的关照,送给被告人詹志学5000元人民币。2004年底、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欧里镇兴南煤矿股东习禾牙、习细牙为了感谢被告人詹志学对其煤矿扩界之事的关照,送给被告人詹志学5000元人民币。2005年1月的一天,欧里土管所所长刘智辉为了感谢被告人詹志学对其在欧里镇各煤矿土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上的关照,送给被告人詹志学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200元)。2004年9月下旬的一天,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的缪国新为了感谢被告人詹志学对其所销售瓦斯监控设备业务的关照,到被告人詹志学的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人民币,并要被告人詹志学从中给矿管办的其他工作人员一部分,被告人詹志学将其中的6000元人民币分给了矿管办的工作人员,被告人詹志学个人实得3.4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志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渝水区欧里镇党委副书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6.3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作者:陈宝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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