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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盗窃团伙在江西被判刑 半月做案达十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0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昌9月21日消息 (记者 胡啸 通讯员 梁红 袁婕) 近日,江西省修水县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张某、朱某、彭某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朱某和彭某三人均系湖北省监利县人。2005年3月8日凌晨1时,张某、朱某伙同他人窜至修水某私立学校,用铁棍将学校一仓库大门撬开,窃得
铜塑线、开关等物放在大板车上拉走。行至宁红大桥时,被民警发现。朱某当场被抓获,张某等人逃脱。案发当日,民警在县城一出租房内将张某及彭某抓获归案。据审查,2005年2月25日至3月8日期间,三人伙同他人在修水城南景昕花园、新城花园、芦塘工业园某厂、城南服装城、恒丰花园等建筑工地和学校作案10起,盗走钢筋2640余斤,盗取电焊机、电线等物品若干;盗得赃物折款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打击盗窃犯罪活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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