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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撤资”不能一撤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志广

  今年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通知要求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要在2005年9月22日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就地免职。

  现在“撤资令”的最后期限已近,但我认为,“撤资”不能一撤了之,各级纪委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首先,要查一查是否有少数人未真正撤资。其实,早在1998年国家就有严格规定,政、法、军队机关等部门不许办企业,公务员不许经商。但时至今日,矿难频发之后还需要中央相关部门下达措辞严厉的“撤资令”。由此可见,以前的公务员不准经商的规定并未得到落实。

  其次,要彻底查一查已撤资的官员资金的来源。时下即使是县处级的领导干部工资加补贴也不过两千多元,要向煤矿投巨资入股其合法收入很难办到,那么我们就完全应该查一查其在煤矿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再次,严查在投资期间获得了多少非法收入。《公务员法草案》明确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于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的处分条款。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而获得的收入自然是非法收入。对于官员投资获得的非法收入必须查清,不能让违法违纪者获得半点好处。

  最后,要查官员在投资期间是否为非法经营者干了违法违纪助纣为虐的勾当。许多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之所以忍痛“分肥”请关键部门的领导入股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其充当保护伞,为自己的非法经营开绿灯,疏通关节,通风报信。如果查出官员在投资期间的确为非法矿主干了违法违规的勾当就要严惩不贷。

  我们希望“撤资不是撤资者的通行证”,“撤资令”真正能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使非法投资者受到应得的惩罚,以儆效尤。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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