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马伤人案”明天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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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6:3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30多年前,北京动物园实习生刘淑兰被园中河马咬伤致死。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关于实习生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园林局领导承诺待有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予以补发。但时光流转,这份承诺是否会变质,等待是否会落空?动物园是不是“仁至义尽”?刘家是不是“反咬一口”?明天上午,市一中院将对这起曾轰动京城的“河马伤人案”作出终审判决。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和动物园法律顾问王先生。肖副园长表示
而原告代理人刘卫国则用“结果难料”4个字总结了对本案的看法。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他认为,要看二审法院怎么认定他们新提交的这份书证。“这可以说是一份附条件合同,是由于当时我国没有这方面相关规定才导致赔偿没有到位。这份书证与证人田庆株的证言相吻合,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也是站得住脚的。动物园既然已经认定了刘淑兰是工伤,所以不管刘是不是像动物园说的‘违规操作’,动物园都应该赔偿。他们说已经‘一次性处理完了’,但这没有证据。” 案情回放 1973年6月4日下午4时许,17岁的动物园实习生刘淑兰在河马馆清扫时,河马突然上岸将其咬成重伤死亡。园林局确定刘淑兰因工死亡,并给其家属200元丧葬费、500元营养费。据刘淑兰家属诉称,当时国家没有关于实习学生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处理此事的园林局领导承诺:待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再予以补发。31年后,刘的母亲、86岁的张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动物园兑现承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44万余元。2004年12月15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母败诉。王萍 网络编辑:赵志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