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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丈夫包二奶妻子可获法律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1:51 东方早报

  丈夫在外“包二奶”,最直接的受害人就是妻子。但当妻子想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时,往往因为财力不济、法律知识有限等原因不能实现。就此,正在提交江苏省10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的援助条例规定,“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与4个月前的修订草案相比,《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做了多处
修改。在关于“应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规定中,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并规定基于这两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不需具备“经济困难”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也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不再限于以前规定的5种情形。

  妻子权益得到更多保护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最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对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增加了,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的基础上增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丈夫“包二奶”妻子可申请法律援助。

  市民建议为“忠贞”立法

  李女士去年因丈夫有外遇申请离婚,前后拖了一年多,法院刚刚判下来,得到赔偿12万元。昨天她知道江苏将立法为因男方包二奶而离婚的受害方提供法律援助时,认为这一立法很好,但也很无奈地表示:“我已经被这场婚姻伤透了,12万元的赔偿又能支撑多久的生活呢?”

  因这场离婚战役,李女士已成了半个婚姻法专家,她告诉记者,政府已越来越重视“二奶”现象,也在为婚姻中处于弱势的妇女撑腰。“新《婚姻法》中列出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中就有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在江苏省的法律援助也增加了这两条,是件好事,但现在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多,应该规定一个‘配偶权’,明确夫妻必须互负贞操义务。”

  法律援助只是技术援助

  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新认为,对因“离婚”为案由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夫妻财产是双方共享的,因此一方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提出离婚显得不太“实际”。离婚案件更多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占有很大比重,而法律援助的律师所起到的只是一种法律“技术援助”,从这个角度看,只能把夫妻双方推向“离”而不是“合”,更多的,人们只是希望这个家庭能够“破镜重圆”,而不是被拆散。

  在实际案件中,如果法院没有判离婚,或者后来又重新“合好”的,这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者来说就处在一种“尴尬”的角色。同时,如果因为家庭暴力、虐待或者经济利益的,则另当别论。家庭暴力过分严重,则可以直接报警,如因为经济利益的,法院一般也会要求一方给予补偿,而不是要求离婚。早报驻江苏记者 王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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