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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于一条狗的穷追不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4:51 都市快报

  今天要讲的这个故事,说来有些荒唐,让人感慨万千。

  昨天,在宁波打工的22岁青海小伙马某去世了。而在这之前,他已经在医院昏迷了整整12天。至于死因,按照警方和亲友们的说法,他是被一条狗追死的。

  事情发生在9月9日。晚8点,天已完全黑了,马某和一个朋友骑自行车路过宁波江东
沧海路附近。

  那是一个偏僻的路段,路平,车少,没什么人,又有路灯。总之一句话,是个平平常常的日子,谁也不会想到突然会发生什么要命的事。

  就在他俩经过一家工厂门口时,厂里突然窜出一条黄色的大土狗。那狗不知怎的,盯着两人看了一会后,狂吠着追了过来。

  马某的那位朋友说,他们一见狗汪汪叫着追过来,两人顿时慌了神,随即没命地踩自行车。朋友踩得快跑在前面,马某落后一步。

  骑了一阵,那朋友听到扑通一声。回头一看,马某没跟上来,狗也没追过来。于是转回去看,就看到马某一动不动躺在地上,狗则吐着舌头蹲在边上喘气。“这家伙还懂得装死躲狗。”朋友想。这时恰好有两个路人经过,三人就一块把狗赶跑了。狗跑了,可马某还是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朋友觉得事情不妙。

  等民警赶来把马某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头部遭到碰撞导致颅内出血,当天就发出了病危通知书。此后,就是连续12天的昏迷。

  民警找到那家工厂的主人,证实厂里果真有两条狗,其中一条是大黄狗。民警还仔细给两条狗都拍了照片,作为证据。那位厂主否认自家的狗追死了人,他说大黄狗多了,没证据说追人的大黄狗就是他家养的那条。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昨天,马某的家属决定办理好丧事后,向法院起诉狗主人,请求赔偿。律师说法大黄狗的主人得承担责任宁波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韶峰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动物致伤案件中,动物管理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动物管理人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对动物尽了管理义务,并没有放任动物伤人。而受害人一方关键是能证明狗追人和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样的案件以前也遇到过,由于动物和人不一样,没有明显的个体特征,所以要确定致伤的动物有一定困难,在这个案件中,两名帮忙赶狗的路人是很重要的证人,他们的证词能帮助确定致伤动物。

  如果证据确凿,那么狗主人就要按照宁波市的有关规定,承担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根据死亡者的年纪、身份、赡养责任来计算。总之,是笔不小的数目。(通讯员韩柯赵健本报驻宁波记者严静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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