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包 首次以抢劫罪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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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6: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今年8月26日早上,杨某和李某骑摩托车在成都永丰路抢走一位女士的手提包。昨日上午,高新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两人作出批捕决定。这是自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抢劫抢夺作出最新司法解释后,成都地区首次以抢劫罪批捕“飞车夺包”嫌疑人。 事件回放 慢车道上飞车行抢
李某有一辆巡洋舰摩托,平时在九眼桥劳务市场摆“摩的”。因为生意清淡,于是和老乡杨某商量找点财路。经两天精心预谋,两人决定利用李的摩托车“飞车夺包”。8月26日早上6时,两人用黄泥敷住摩托车牌号,然后出门了。6时40分许,两人骑到永丰路时,发现有一女士正提着包在慢车道上行走,于是便慢慢靠近。 该女士姓陈,是成都某公司的职员,她包里装着1.6万余元公司经费以及手机、钱包等。当摩托靠近,杨某一把抓住陈女士手里的包。陈女士立即尖叫起来:“抢钱啦!”并本能地抓住包不放手,李加大油门把陈女士拉倒在地,这时杨某才将包夺下。 事发时,“的姐”王某驾车正从附近经过,亲眼目睹了飞车夺包的全过程。于是她立即让陈女士上车报警并驾车紧追,最后在肖家河沿街将摩托车逼停。几乎同时,110巡警也赶到现场,李某举手投降,而杨某却试图下车逃跑,后被警察鸣枪镇住。 检方审理 首次以抢劫罪批捕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抢劫、抢夺”作出了最新司法解释: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其行为将被认定从抢夺转化为抢劫。高新区检察院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昨日上午以抢劫罪批准逮捕李杨二人。“飞车夺包”被以抢劫罪逮捕,这在成都尚属首例。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他认为:“李杨二人在夺包过程中与受害人有相持情节。驾驶车辆采取强拉硬夺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受伤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另据检察官介绍,在飞车夺包的行为中,即使没有“相持”情节,如果造成受害人受轻伤或更严重的伤害,也会被认为构成抢劫。 警方提醒 行人要走人行道 就辖区内发生的飞车夺包案件,高新警方也积极为市民支招。民警提醒,在路上行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包,也要留意身后驶来的车辆。此外,市民步行时不要走到慢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去,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规链接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郑燮王松记者李东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