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还原奶必须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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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6:31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注:用奶粉加水而成的牛奶,也称还原奶)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国办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
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