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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霓虹灯不修复可罚100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7:1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赵学锋)“方便老百姓”是大渡口区一商店招牌广告中的话,但夜幕降临霓虹灯闪烁时却变成了“方便老日女”,这是广告牌上“百姓”二字的笔划和部首被人损坏造成的。类似这种“残废”霓虹灯广告,今日起将成为市政部门集中整治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不及时修复残缺霓虹灯的当事人,最高可处罚1000元。

  昨天上午,市市政委召集主城各区市容主管机构,部署整治“残废”霓虹灯的各项措
施。据了解,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因残缺、污秽、破损、褪色等影响市容的,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换。逾期不改正的要强制拆除,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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