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房须修防空地下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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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7:12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今后,我市新建民用房必须按不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凡是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昨日市政府发出通知,就我市设防城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作出调整。 通知规定,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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