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管理中的两个“权利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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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7:51 胶东在线 |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同时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从强化税收征管的角度看,这些措施是必要的。任何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会进行这项
比如,税务机关能否在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的时候,也能够考虑登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信息,从而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这些扣除因素?目前,家庭要承担医疗、养老、住房、教育等沉重的负担,但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很少考虑这些因素。 可以设想,同样是月薪1万元,一个人赡养四口人,另一个人是独身,则让两个人交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公平的。但迄今为止,税务机关始终以存在技术难题为由,拒绝考虑这些税前扣除因素。其实,相比于纳税人的其他信息,关于纳税人家庭负担方面的信息不难获得,纳税人本人更乐于提供。 问题仅仅在于,税务机关是否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收集这些信息、使所得税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人们希望税务机关在另一个方面也更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目前的代扣代缴制度下,税务机关只对单位开具一张汇总的完税凭证,没有主动向个人提供完税证明。于是,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税率是多少,纳税人知之甚少。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开始为纳税个人开具完税证明,但有个前提,必须得纳税人自己提出申请。 纳税人的上述两项要求,确实可能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但是,现代税收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以纳税人的同意为前提的,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个契约。公民在尽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同时,其相关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也就是说,纳税人对政府尽纳税义务的前提是,政府对纳税人尽自己的相关服务性义务,政府也负有平等对待每个人纳税人的义务。在税的权利和义务上,政府与纳税人是对等的。 多年来,我们的税收理念偏重于强调税的强制性,过分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忽视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自己的权力,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向所有纳税人邮寄完税证明等。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另一条规定也值得商榷。 该办法第五章提出,“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准确了解个人收入情况。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各部门并不应当随意地共享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个人隐私范围,纳税人享有自己的信息不被滥用的权利,政府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采集相关信息,但原则上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防火墙,即使是信息共享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则。这是税务机关征税时应该注意的。责任编辑:郑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