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市社保中心统一征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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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8:14 天津日报 | |||||||||
武金梁王淇张璐赵霞 本报讯(通讯员武金梁王淇记者张璐实习生赵霞)记者昨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05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各区县社保分中心自9月26日开始受理失业保险人员增减、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
据悉,2005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坐落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已在原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在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2005年10月1日以前,到坐落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仍在注册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 据了解,应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必须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对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利息;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