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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民事赔偿第一案”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9:00 哈尔滨日报

  梁书斌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半年有余,但执行遭遇的“梗阻”却让投资者的胜利平添一分苦涩,而更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则面对诉讼踯躅不前。有关人士表示,应逐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

  执行工作一波三折

  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内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由于案件属于新型复杂案件,涉及众多股民,法院体系对此案极为重视。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到终审判决,历时三年之久。

  大庆联谊案终审判决后,2005年1月,原告的代理律师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05年3月9日,此案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据介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专门成立了办案小组,先后9次到大庆,3次到北京,1次到上海进行取证。2005年6月以后,已经有执行款交付到部分投资者的手中,但这些投资者均为单独诉讼的投资者,参与共同诉讼的投资人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款。

  执行工作的一波三折,让已经苦苦等待了三年半的投资者备受煎熬。原告的一位代理律师表示,没有想到这样一个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竟然也遇到了执行难。

  诉讼引人注目

  大庆联谊案经历了极其漫长而艰苦的诉讼过程,并成为国内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发布虚假信息者承担责任的案件,正因为如此,这个案件的执行情况显得尤为引人注目,也在中小股民的心中有着格外的意义和分量。

  2003年9月18日和19日,两起共同诉讼案终于开庭审理。2004年8月,法院认定,大庆联谊采取欺诈上市、虚报利润等违法违规方式作出虚假陈述,股民因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买入股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实际损失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应当予以赔偿。有459名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为800余万元。申银万国作为上市推荐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对投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大庆联谊、申银万国以及5位投资人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有3起案件因一审计算错误而改判、1起案件因公告送达未开庭审理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律师团”为此案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代理人之一、国浩律师集团宣伟华律师说,开始的时候比较乐观,以为长则两年,短则一年,没想到会一直打了三年。期间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哭过好多次。

  而此案对法院也是一个挑战。因属于新型案件,专业性很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缺乏经验和专业性人才、社会压力大、计算工作繁杂等困难。“这是我们第一次遇到此类案件。办案法官放弃休息,加班加点,法律文书就修改了不下10次。”哈中院民三庭庭长李少波说。

  “开路先锋”引发制度反思

  提起此案的重大意义,有关方面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国浩律师集团律师宣伟华说,这是我国中小投资者第一次起诉作假的上市公司,这个案件已成为一个象征,一个里程碑性质的事件。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步延胜认为,此案的判决对于今后司法介入证券市场,保护股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秩序,开了一个头;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司法标准和执法的尺度;为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修改立法,提供了生动的素材。

  在肯定此案积极意义的同时,大庆联谊案诉讼漫长、执行困难也引发了诸多反思。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中小股民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应通过立法等途径,加大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

  宣伟华认为,目前除了大庆联谊这个案件,其他案件都在停滞,只有口号,没有行动。案件解决不了,部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和其监管者的信心降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对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失去信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则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利于投资者进行诉讼。从实体上说,状告造假的上市公司要有前提条件,即法院作出编制虚假报告罪的刑事判决书或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现实的情况是,法院的此类判决很少,而且这两年只有二三十家公司受到处罚。多数作假公司面临的直接后果是由交易所进行公开谴责,被谴责的公司很多,可投资者却无法起诉。

  即使立案后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起诉的投资者面临的诉讼风险也很大。即使胜诉了,投资者也不可能得到全额赔偿,赔偿额能达到实际损失的40%到50%就已经不错了。以大庆联谊案为例,原告的人数、获赔的金额都打了折扣,只有50%多。加上败诉和自动撤诉的,赔偿额可能只有实际损失的10%到20%。

  宋一欣说,这种状况发展到现在,告造假的上市公司的人很少,投资者处于一种集体沉默的状态。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有十余家上市公司被告。而现在,其他类似的案件却根本没人告。

  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股民合法权益是个大方向。有关专家认为,应当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例如设立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资金、投资者保护协会(参与谈判、受理纠纷、代表投资者起诉)等。(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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