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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污染所致健康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19 中国环境报

  我国环境法律确立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经济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时常遇到企业污染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但不常遇到对受害人健康污染损害的赔偿。如何确定污染给他人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使基层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经常感到无处下手。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的实践对处理好这类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确定是否受理索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企业是否进行了治理,或污染是否超标,只要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使周围的单位和个人的公私财产、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受害者都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索赔要求。但是也应当指出,对于人身健康的赔偿,受害人必须要经过医院的诊断证明,确认身体健康是由于企业污染造成的,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环保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二、定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污染造成危害和损失,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免于承担责任的3种情况,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而不能避免的;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应由第三者承担;三是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的。

  当受害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和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后,环保部门应当慎重审查所提交证明,确认无误后迅速将提交证明及资料的副本送达被指控企业,确认受害人健康危害是否确属该单位的污染造成。如果企业认为不是该单位造成的,或不应当承担责任,企业应迅速向环保部门提交无责任证据,以证实当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是企业自身的责任。如果企业无法提交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此次致害无责任,那么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当确定是因企业污染导致人身健康受损时,企业应当正确对待已发生的人身健康纠纷,本着协商解决的积极态度,深刻检查自己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切防矛盾激化,不能因为可能涉及的人员多、赔偿数额大就推诿、敷衍。只要是受害人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企业就应当承担责任。

  三、定赔偿金额

  一旦确定受害人的伤害是由于企业的污染造成的,企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健康损害的赔偿金额,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合理地进行确定。一般说来,其赔偿的款项应当包括:受害人在医院的检查费、确诊费;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因检查和治疗误工的费用;如病情严重,需要陪人照料,陪护人的误工费和其他来往交通费、住宿费;如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致残或者失去生活能力的,企业还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的生活费用(职工可按工资核算,无职业者则按平均收入核算);如需长期照料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陪护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受害人提出的其他合理的赔偿要求等。

  赔偿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受害人一次性赔付,这种方式适用于致害较轻的受害人;第二种是长年赔付,即对受害人按月、季或年来支付,直到受害人病愈或者死亡。这种方式适用于致害严重或致残的受害人。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在充分讨论、认真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一致的意见。如果经过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或者企业不服从调解,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司法审理。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双方对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以及受害人所消耗的费用进行综合评定,实事求是地确定健康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核定出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今后治疗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初步确定出健康损害的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根据受害人的损害实际,确定出采用何种方式赔偿和具体数额,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以解决纠纷。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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